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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主要從房屋建筑的場地環境、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安全、 使用安 全等方面對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排查重大安全隱患進行判定。
一、場地環境
當場地環境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認定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1.受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以及采空區威脅的區域或地段;
2.山區行洪河道兩側地段;
3.受病險庫、尾礦壩、渣土收納場、垃圾填埋場等威脅,且難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響區;
4.出現裂縫或變形的邊坡附近;
5.其他情形的危險地段。
二、地基基礎
當地基基礎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認定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1.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或有繼續滑動跡象的情形;
2.地基基礎產生嚴重不均勻沉降,導致上部承重墻體出現10mm以上寬度裂縫,或承重墻體頂部出現10mm以上水平位移,或混凝土梁板多處(不少于3處)出現2mm以上寬度裂縫的情形;
3.基礎距離邊坡或坑道過近,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情形;
4.其他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情形。
三、主體結構
當自建房主體結構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認定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1.采用厚度小于180mm磚墻承重的;
2.空斗墻承重超過1層的;
3.6度、7度(0.1g)抗震設防地區采用底部框架結構且總層數超過7層(7度(0.1g))抗震設防區上部采用190mm多孔磚承重的,總層數超過6層或組砌方式、圈梁構造柱設置明顯不符合要求)的,7度(0.15g)抗震設防地區采用底部框架結構且總層數超過6層(上部采用190mm多孔磚承重的,總層數超過5層或組砌方式、圈梁構造柱設置明顯不符合要求)的;
4.采用獨立磚柱承重且單柱受荷面積超過10㎡的;
5.承重墻體根部嚴重堿蝕剝落,剝蝕厚度超過墻體厚度1/4的;
6.同層內承重墻體出現3處及以上寬度超過2mm或縫長超過1/2層高的豎向結構裂縫的;支承大梁或屋架的墻體下方出現豎向結構裂縫的;相鄰承重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的;梁中有明顯下寬上窄的豎向結構裂縫或豎向結構裂縫向上延伸超過2/3梁高的;梁端部有寬度大于1mm的斜向結構裂縫的;
7.懸挑構件(陽臺板、雨篷、挑檐等)明顯變形下垂,懸挑構件根部出現明顯松動、結構裂縫、鋼筋外露銹蝕等的;
8.樓(屋)面承重梁、屋架、樓板在墻體等承重構件上的支承長度或受壓面積嚴重偏小,或支座處存在滑動、側翻、失穩、開裂、局部受壓承載力不足等安全隱患的;
9.承重木構件(木柱、木梁、木屋架、木檁)嚴重腐朽或受蟲蛀,嚴重開裂、變形的;
10.承重混凝土構件(柱、梁、板)表面嚴重剝蝕、疏松、開裂、鋼筋銹蝕,多處受力鋼筋外露等的;
11.采用農戶自制或非正規廠家生產的預制板,或采用舊房拆卸的預制板,出現嚴重開裂、變形、鋼筋銹蝕、鋼筋外露等的;
12.人員聚集使用的經營性用房單跨超過6.0m、肉眼觀察結構構件有明顯安全隱患的或跨度超過9.0m且無正規設計認可的;
13.鋼結構構件(柱、梁、屋架等)嚴重銹蝕、變形裂縫的;人員聚集使用的經營性用房鋼結構構件未進行防火處理的;
14.鋼結構構件連接節點焊縫拉開或有明顯缺陷、螺栓松動,節點發生嚴重變形或損壞的;鋼結構受力構件截面尺寸嚴重偏小,遭遇暴雪、大風時有倒塌風險的;
15.采用泥漿、草泥砌筑墻體或干碼磚石而成墻體承重的;
16.房屋出現明顯局部、整體傾斜或歪扭現象的;
17.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四、消防安全
(一)當消防安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安全隱患:
1.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2.自建房與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或其他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防火間距不足;
3.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車間或倉庫設置在自建房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設有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其總疏散寬度不足;
5.設有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自建房內設置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動場所,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的;
7.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采用夾芯彩鋼板搭建房屋或建筑構件,且夾芯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低于A級。
(二)當消防安全存在以下情況三項及以上的,可初步判定為重大安全隱患房屋:
1.連片區域的自建房未按要求設置消防車通道或消防車通道被堵塞、占用的;
2.自建房之間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或小于6m的,或與其他建筑防火間距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3.自建房的生產經營部分與住宿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的;
4.總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的(設有自動滅火系統超過5000平方米)自建房未采用防火墻、樓板、防火門等進行分隔導致防火分區面積過大的;
5.設有醫療、旅館、商店、圖書館、歌舞廳、電影院、游戲廳、網吧、老年人照料設施等類似功能的自建房或6層及以上生產經營性自建房未設置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的;
6.除設有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外,其他自建房的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足,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的;
7.住宿部分未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
8.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的;
9.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的;
10.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的;
11.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防盜網等遮擋的;
12.未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3.建筑高度超過21米的住宅自建房或體積超過5000立方的生產經營性自建房未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4.除設有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外,其他自建房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或已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15.自建房違反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16.設有人員密集場所、地下建筑的自建房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的;
17.設有消防控制室的自建房,值班操作人員未落實雙人持證上崗的;
18.電氣線路私搭亂接的,或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的。
(三)其他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判定標準參照《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執行。
(四)有關概念備注
1.常見的公共娛樂場所包括:電影院、錄像廳、歌舞廳、音樂餐廳、游戲廳、網吧、足浴城、桑拿浴室、密室逃脫、劇本殺、電競酒店等;
2.公眾聚集場所包括: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
3.人員密集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院、圖書館、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學生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車間和集體宿舍、宗教場所等;
4.常見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有煙花爆竹、汽油、環保油、氨氣(液氨)、酒精、高度白酒、瓶裝液化石油氣等。
五、使用安全
當使用安全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認定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1.擅自加層(含增設夾層)、拆改主體承重結構、承重墻上增設洞口、較大幅度擴大洞口尺寸、開挖地下空間等的;
2.擅自增設隔墻、大量堆載等原因導致出現明顯開裂、變形的;
3.擅自在屋面增設輕鋼結構、玻璃屋等,新加結構與原結構缺乏可靠連接,存在結構、消防安全隱患的;
4.擅自將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變為人員聚集使用的經營場所(如餐飲、宴會廳、培訓教室、KTV、足浴、旅館、超市等)的;
5.擅自改變用途后,樓面、屋面使用荷載嚴重增大,危及房屋安全的;
6.人員聚集使用的經營性場所未按要求設置無障礙設施,欄桿安裝不牢固、高度不夠、剛度不足等可能引起群死群傷的;
7.長期無人使用且年久失修可能垮塌的;
8.可能引起房屋坍塌或影響消防安全的其他擅自改造情形。
六、其他
本要點僅作為自建房日常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時的參考依據,不作為房屋安全性鑒定評級的最終標準或危險性等級的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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